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作者:艺术学院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促 进 学 生 德 、 智 、 体 、 美 全 面 发 展 , 鼓 励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 奋 发 向 上 , 成 为 有 理 想 、 有 道 德 、 有 文 化 、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接 班 人 和 建 设 者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为 鼓 励 优 秀 学 生 , 凡 我 校 德 、 智 、 体 、 美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学 业 成 绩 、 文 体 活 动 、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他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者 , 依 据 本 办 法 进 行 奖 励 。
第 三 条 对 各 项 奖 励 评 定 应 遵 循 公 开 、 公 正 、 公 平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以 精 神 奖 励 为 主 。
第 五 条 学 校 设 以 下 单 项 奖
( 一 ) 三 好 学 生
( 二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三 ) 社 会 工 作 奖
( 四 ) 创 新 奖
第 六 条 “ 三 好 学 生 ” 评 奖 条 件
( 一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勇 于 和 不 良 倾 向 作 斗 争 , 积 极 参 加 公 益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 品 行 端 正 , 具 有 一 定 的 群 众 基 础 ;
( 二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 学 风 严 谨 ,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有 一 定 的 科 研 能 力 ;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 单 科 成 绩 不 低 于 75 分 ;
( 三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文 娱 活 动 , 体 育 达 标 ; 讲 究 个 人 卫 生 和 公 共 卫 生 , 积 极 参 加 创 建 文 明 校 风 活 动 ; 操 行 量 化 成 绩 名 列 在 班 级 前 10% 的 名 次 。
第 七 条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评 奖 条 件
( 一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评 选 对 象 为 校 团 委 、 校 学 生 会 成 员 , 二 级 学 院 分 团 委 和 学 生 会 、 学 生 党 总 支 、 团 支 部 、 班 委 会 干 部 、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 寝 室 室 长 ;
( 二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注 意 品 德 修 养 , 积 极 组 织 、 参 与 各 项 工 作 和 集 体 活 动 , 并 起 到 骨 干 带 头 作 用 : 办 事 公 道 , 有 原 则 性 , 能 正 确 处 理 集 体 和 个 人 关 系 , 敢 于 同 不 良 现 象 做 斗 争 ;
( 三 )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 刻 苦 学 习 , 成 绩 优 良 , 平 均 成 绩 75 分 以 上 , 单 科 成 绩 不 低 于 65 分 , 各 考 试 考 查 科 目 全 部 合 格 , 操 行 量 化 成 绩 名 列 所 在 班 级 前 20% 的 名 次 ;
( 四 ) 在 思 想 政 治 方 而 和 日 常 学 习 生 活 中 表 现 突 出 , 群 众 基 础 扎 实 , 有 较 高 威 信 ;
( 五 )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 富 有 开 拓 精 神 , 成 绩 显 著 :
( 六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 体 育 达 标 。
第 八 条 “ 社 会 工 作 奖 " 评 奖 条 件
( 一 ) 社 会 工 作 奖 的 评 选 对 象 为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 含 预 科 ) 学 生 ;
( 二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注 意 品 德 修 养 , 积 极 组 织 、 参 与 各 项 工 作 , 并 起 到 骨 干 带 头 作 用 : 办 事 公 道 , 有 原 则 性 , 敢 于 同 不 良 现 象 作 斗 争 , 在 同 学 中 有 威 信 , 在 自 己 负 责 的 工 作 中 取 得 一 定 成 绩 ;
( 三 ) 学 校 目 的 明 确 , 刻 苦 学 习 ,各 科 考 试 考 查 科 目 全 部 合 格 ;
( 四 )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和 体 育 锻 炼 , 体 育 达 标 。
第 九 条 “ 创 新 奖 " 评 奖 条 件
( 一 ) 学 术 类
1 · 独 撰 或 合 著 者 ;
2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论 文 者 ;
3 · 在 学 科 竞 赛 中 获 得 校 级 一 等 奖 、 省 级 二 等 奖 、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或 在 科 技 发 明 中 获 得 较 高 科 技 含 量 专 利 者 ;
4 · 在 等 级 考 试 中 , 专 科 计 算 机 过 二 级 、 英 语 过 四 级 者 , 本 科 计 算 机 过 三 级 、 英 语 过 六 级 者 ;
5 · 在 学 术 领 域 取 得 足 以 获 得 创 新 奖 荣 誉 称 号 者 。
( 二 ) 社 会 活 动 类
担 任 社 会 工 作 或 组 织 、 策 划 社 会 活 动 , 为 学 校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 或 为 学 校 蠃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者 。
( 三 ) 文 艺 类
1. 在 市 ( 地 、 州 ) 级 比 赛 中 , 获 得 个 人 前 二 名 者 , 或 获 得 团 体 前 二 名 的 主 要 成 员 ;
2 · 在 省 级 比 赛 中 , 获 得 个 人 前 三 名 者 , 或 获 得 团 体 前 三 名 的 主 要 成 员 ;
3 · 在 全 国 性 比 赛 中 , 入 围 决 赛 者 。
( 四 ) 体 育 类
在 全 省 性 比 赛 ( 不 含 邀 请 赛 ) 中 , 获 得 个 人 前 三 名 , 或 获 得 团 体 前 三 名 的 主 要 成 员 : 在 大 型 综 合 性 全 国 运 动 会 中 , 认 得 前 八 名 肾 , 或 获 得 团 体 前 八 名 的 主 要 成 员 。
第 十 条 评 定 办 法
单 项 奖 评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组 织 ,各 二 级 学 院党 总 支、分 团 委、各 班 班 委 会 、 团 支 部 责 实 施 。
( 一 )“ 三 好 学 生 ” 评 选 办 法
“ 三 好 学 生 ” 由 各 班 辅 导 员 和 班 委 、 团 支 部 主 要 干 部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中 商 量 提 出 候 选 人 , 经 班 级 民 主 评 议 、 所 在 学 院 分 团 委 核 实 、 党 总 支 同 意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审 批 。
( 二 )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评 选 办 法
1.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办 法
( 1 ) 校 团 学 会 干 部 山 校 团 学 会 提 名 推 荐 ;
( 2 ) 二 级 学 院 团 学 会 干 部 山 各 学 院 团 学 会 提 名 推 荐 ;
( 3 ) 各 班 、 团 支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由 各 班 辅 导 员 组 织 学 生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 报 所 在 学 院 分 团 委 核 实 、 党 总 支 同 意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审 批 ;
( 4 ) 隶 属 团 委 领 导 的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 由 团 委 提 名 排 荐 ; 隶 属 分 团 委 领 导 的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 由 分 团 委 提 名 推 荐 。
2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候 选 人 需 参 加 本 班 的 民 主 评 议 , 并 征 求 有 关 教 师 意 见 , 经 所 在 学 院 分 团 委 核 实 、 党 总 支 同 意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审 批 。
( 三 ) “ 创 新 奖 " 评 选 办 法
1. 创 新 奖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推 荐 办 法
( 1 ) 学 术 类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所 、 中 心 ) 提 名 推 荐 ;
( 2 ) 社 会 活 动 类 由 团 委 、 学 工 部 及 有 关 部 门 提 名 推 荐 ;
( 3 ) 文 艺 类 由 艺 术 学 院 、 团 委 提 名 推 荐 ;
( 4 ) 体 育 类 由 体 育 学 院 提 名 排 荐 。
2 . 创 新 奖 候 选 人 需 参 加 所 在 班 级 学 生 民 主 评 议 , 经 所 在 学 院 分 团 委 核 实 , 党 总 支 同 意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审 批 。
第 十 一 条 评 定 比 例
( 一 ) “三 好 学 生 ” 评 选 比 例 为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的 5 % ;
( 二 )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评 选 比 例 为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的 10 % ;
( 三 ) “ 社 会 工 作 奖 ” 评 选 比 例 为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的 10 % ;
( 四 ) 凡 符 合 “ 创 新 奖 " 条 件 者 , 均 可 参 加 评 选 。
第 十 二 条 奖 励 办 法
单 项 奖 获 得 者 的 奖 励 以 精 神 奖 励 为 主 , 学 校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
第 十 三 条 凡 受 到 记 过 及 以 下 处 分 者 ,一 学 期 内 取 消 评 奖 资 格 ,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 一 年 内 取 消 评 奖 资 格 。
第 十 四 条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