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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校园巡逻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3日     作者:保卫处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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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逻人员的任务

  (一)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公共场所安全和校园生活秩序;

  (二)举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三)抓获现行;

  (四)保护刑事、重大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现场;

  (五)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

  第三条 职责与要求:巡逻人员在巡逻时,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纪校规,自觉接受师生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巡逻人员在执勤时,严格遵守队容风纪,着装整齐,佩带标志。违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权限:对照本规定应给予的处罚行为,依据本规定赋予的权限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条 巡逻范围:以教学区为主,生活区为辅,重点范围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逻人员依照法规和校规执行任务。

  第二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积极劝阻、制止、控制、保护现场的同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提请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散发、张贴、书写反动宣传品和标语的;

  (三)殴打他人、伤害他人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校园秩序或骗取财物的;

  (五)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七)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九)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十)哄抢国家、集体、私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损毁、拆除或擅自迁移公用、电力、邮电等公共设施的;

  (十二)进行赌博活动的;

  (十三)销售非法出版物的;

  (十四)埋压、圈压或毁损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

  (十五)故意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的;

  (十六)其它可疑情况。包括嫌疑人、线索、事、物等;

  (十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劝阻、制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一)校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校园内非指定区域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的;

  (三)从二楼以上向下抛扔杂物的;

  (四)在校园内乱设摊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校园经营的小商小贩;

  (五)在校园商业网点的经营者违反《校园市场管理规定》的;

  (六)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七)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时速超过十五公里或在交通要道口、主干道停车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巡逻人员管束、约束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道路、公共场所肇祸的精神病人;

  (二)醉酒人员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

  (三)在校园内露宿、生活无着落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品予以没收。

  (一)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

  (二)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

  (三)倒卖外汇及金银(或金银制品)的;

  (四)倒卖、兜售免税购物证、发票等国家禁止限制自由买卖的票证及其他物品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巡逻中出现的情况,巡逻人员要确定适用的条款,按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

  (一)对于适用第七条,提请有关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二)对于适用第八、十条的,依据事实情况,在被处理人承认的情况下,当场裁决执行。

  (三)对适用第九条的,当场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扣留物品应开具清单。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在五日内向保卫部门提请复议,保卫部门接到申请应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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