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切实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学委〔2020〕49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外包,是指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业务活动的需要,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依法将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评审)、内部控制评价等业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并按照审计(评审)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学校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内部控制评价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校内所有外包审计业务,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部门)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第五条 审计业务外包的主要事项 (一)工程类:建设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及修缮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及修缮工程造价评审等; (二)财经类:财务收支及预决算审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 (三)综合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 (四)其他: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二章 审计业务外包的实施 第六条 审计业务外包的程序 (一)校内单位(部门)在每年年初(一月份之内)向审计处提出当年度审计(评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处根据需要办理的审计(评审)事项和自身审计力量情况,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审计业务外包事项;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审计业务外包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签订审计业务外包合同; (五)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评审)报告; (六)学校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评审)服务费。 第七条 接受外包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且具有承担受托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四)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在受理业务的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工程类审计(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执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具有承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能力;财经及综合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具有承办重大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能力; (六)自愿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一)审计业务外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二)工程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精神,遴选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三)财经、综合及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参照服务采购相关规定,确定财经、综合及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审计业务外包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业务外包实行回避制度 (一)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既接受工程项目造价预算编制,又接受该工程项目审计(评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业务外包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外包合同的签订 (一)审计处按照《西昌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拟订《西昌学院审计业务外包合同》文本,并履行合同文本的审批程序; (二)《西昌学院审计业务外包合同》应载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事项及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时限和要求、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提交的资料、保密条款、回避和廉洁自律承诺、违约责任、服务费计算及支付方式等; (三)按照《西昌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签订《西昌学院审计业务外包合同》,并按照审计业务外包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审计(评审)结论、咨询意见等审计结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掌握和了解审计(评审)过程的情况,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审计(评审)事宜,审计(评审)结束后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评审)过程管理 (一)审计(评审)资料管理 审计处将经预审符合审计条件的审计相关资料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并办理资料书面交接手续。社会中介机构只能从审计处获取审计(评审)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获取审计(评审)相关资料,不得损毁和遗失审计(评审)相关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工作,审计(评审)完成后及时将审计(评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整理立卷,在退还审计(评审)资料时,一并将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审计(评审)报告等审计成果文件移交审计处归档。 (二)审计(评审)人员管理 社会中介机构配备本单位 3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项目审计(评审)组,且不得随意变更,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完成受托审计(评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不得由非本单位注册或本单位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组人员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政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审办发〔2015〕71 号)的相关规定,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三)审计(评审)实施方案管理 审计组组长根据受托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学校要求编制审计(评审)实施方案,经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审计(评审)组根据实施方案进行审计(评审) 审计(评审)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业程序及方法,根据获取的资料或证据开展审计(评审)工作,形成审计(评审)意见,出具审计(评审)结论或报告(征求意见稿)。 社会中介机构对于审计(评审)项目进展情况及审计(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只能向审计处报告,审计(评审)实施过程中需要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均须由审计处安排,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私自与送审单位(被审计对象)接触。 工程类审计争议事项、其他涉及合同之外的增量和价格变化等重要审计事项,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意见。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评审)结论或报告(征求意见稿)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评审)项目质量复核制度,对项目审计(评审)结论(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定案表/工程造价评审定案表)或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内部复核、会审后报送审计处。 (六)审计处征求送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处将审计(评审)结论(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定案表/工程造价评审定案表)或报告书面征求送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送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评审)结论或报告进行复核确认,对存疑之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与送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所反映意见进行沟通。 对于存疑的工程量差异,必要时审计处可组织送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现场取证、再次核对,保证审计(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七)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评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与送审单位(被审计对象)沟通情况,修改完善审计(评审)结论或报告,并将送审单位(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沟通情况、修改后的审计(评审)结论或报告一并报审计处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评审)报告。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定案表/工程造价评审定案表,经相关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载入审计(评审)报告。 (八)审计处复核后可要求补充审计和复审 审计(评审)完成后,如果发现错误或遗漏,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学校要求进行补充审计(评审),审计处有权重新委托另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 (一)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进行审查,并对有争议、歧义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二)负责向项目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说明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及要求,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各方内控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检查项目实施的相关各方合同履行情况;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包括修正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并见证工程验收,对工程变更的造价预算提供优化方案或建议,收集整理全过程审计相关文件、影像资料,按学校要求分阶段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工作完成后将详细的全过程审计资料移交审计处; (五)审查、验收隐蔽工程,收集整理涉及造价增减事项的图片、文字资料,办理隐蔽工程的确认手续并存档; (六)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协助学校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谈判,审核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协助学校处理工程索赔,审查论证索赔要求、索赔证据、索赔费用计价方法是否合理,估算索赔事项并协助学校与承包商进行谈判; (八)完成审计处交办的项目其它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评审)业务外包服务费支付管理 (一)支付标准:按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下浮比例执行。项目审计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 (二)经费渠道:审计(评审)业务外包服务费在工程项目经费或审计业务费中列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增部分审计费及审减率超过 5%以上的审减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支付审批:审计处审核审计业务外包服务费后,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计业务外包服务费支付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对社会中介机构行使监管职责,对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评审)人员有审核权、监督权和认可权。审计处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评审)人员不称职、不合格、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情况,有权要求调换人员,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处重新委托另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评审)项目进行复审时,如果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误差超过3%,则社会中介机构应退还全部审计(评审)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工程造价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若因项目特征描述偏差、重大错项或漏项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10%的(以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分析或跟踪审计分析结论为依据),则社会中介机构应退还全部评审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可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计(评审)资格。 (一)社会中介机构被确定为项目中选人,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业务;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履行委托审计(评审)业务过程中,负责审计(评审)服务的人员不是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承诺的审计(评审)人员; (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私下与施工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被审计对象就审计(评审)事项发生接触联系; (四)社会中介机构将受托审计(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社会中介机构未按委托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评审)或提供审计(评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 (六)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评审)结果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审计(评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评审)或纠正; (七)在一个年度内有两个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评审)工作。 (八)被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信息和信用公开网站上公示有不良行为; (九)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评审)业务; (十)泄露审计(评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十一)违反审计工作纪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因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28日印发的《西昌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西学院审〔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相关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业务外包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