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行为,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引》(川财会〔2019〕3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意见》(川财会〔2019〕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自身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应当贯穿于学校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全过程,确保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各类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覆盖。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问题导向原则。评价与监督应当针对学校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学校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方向和重点。
(四)客观性原则。评价应当准确揭示学校主要经济活动、重大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五)适应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应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学校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以提高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为基础,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并积极整改,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机构下设评价与监督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评价与监督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相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落实和督办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机构会议决议。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评价资源状况,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检查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有关程序,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建立经常性的内部控制建设自评与自查机制,积极主动接受学校和外部相关机构的评价监督,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方案和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并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三)配合学校组织的评价工作,提供本单位(部门)的内控评价资料;
(四)落实整改计划,并向工作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监督的校内牵头部门应分离。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分为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评价可全面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分层面、分业务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学校内部控制环境的评价,在全面考虑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基础上,关注主要经济活动以及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学校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评价。
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引》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给予了足够关注,并建立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工作组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
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审计处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方案。
(二)组建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的内容和范围,组成由审计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评价工作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组成人员应该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组织自查、自评。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实施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四)组织开展评价。评价工作组在相关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收集相关资料、汇总自评结果,并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的,评价工作组应在社会中介机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最终评价。
(五)风险初步认定。评价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建议。由工作组组长、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与被评价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评价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综合分析。
(六)确认评价结果。评价工作组根据沟通反馈意见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工作组审议确定。
(七)出具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将审议确定的评价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审计处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评价报告应提交给学校校长、被评价单位(部门)及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
(八)评价整改。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责任单位(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工作组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九)评价资料归档。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审计处将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全面监督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