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处处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履行基本建设处的管理职能,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水平,建立勤政廉政机制,规范基建管理服务工作,使基建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和中心工作,结合基本建设处具体实际,特制定基本建设处处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处务会议遵循的原则
处务会议是研究本处工作中重要问题及本部门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要事项的会议,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处领导班子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更好地为学校发展和中心工作服务。处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性,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与力量,避免“一言堂”或违规私自决策基建处或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同时,处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议题提议人必须有明确态度和解决问题的个人建议,确保处务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与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处务会议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本处工作中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均需处务会议集体决定。
(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处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干部职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办事透明度,坚持处务公开制度,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
第二条 会议主持与参加人员
处务会议一般由处长召集主持,处长因事不能参会可委托副处长召集。
处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副科长及以上干部,同时,根据会议研究议题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条 处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统一思想,总结、部署工作;
(二)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基建、维修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方案;
(四)基建、维修项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举措(确因人员不齐或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处务会决策的,参加处务会人员可电话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先行实施,事后在处务会中通报);
(五)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则实施细则;
(六)讨论决定本处职责范围的人事安排、工作考核、评优评先等;
(七)其它须经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会议组织程序
(一)处务会议题由分管工作的处领导提出,参加会议人员由综合科根据议题所涉及的内容与范围提出初步意见,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会议的通知、会议的记录由综合科负责。会议通知时,应将议题、相关资料送交与会人员,与会人员会前应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思考并在开会时提出意见。
(三)处务会议必须在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举行,对因故缺席者由综合科提前征求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有关内容和决定。
第五条 会议议事规则
处务会议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题提出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议题决策建议,与会人员均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大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若意见发生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下次再议。若沟通交换意见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必须作出决定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决定:一是参会人员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决定;二是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初步决定意见,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评选推荐各类先进、评优等方面的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处务会议应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第六条 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遵守会议纪律,对需保密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密。
第七条 会议记录与纪要
会议由综合科负责记录,研究重要事项的会议需有语音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负责起草,议题提出人审核,处长审定。
第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确定具体的执行者或科室,由综合科催办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汇报,执行情况要在随后的处务会议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