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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10月17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安全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必须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分级负责、人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后勤管理处处长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膳食科科长为直接管理责任人。

  食堂须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副校长、后勤管理处处长、食堂管理员、食堂负责人、校医(保健教师)、学生代表等。并确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制订有明确的管理范围,落实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责任明晰。校长对学校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主管校长直接负责;后勤管理处处长负责检查食堂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食堂管理员、食堂负责人负责食堂日常工作;校医(保健教师)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年级组长和学生代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反馈和协助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食堂设立有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食品安全监管员由学校行政部门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代表担任,负责食堂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当地食药监局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第七条 食堂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档案内容包括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准备的基础资料(原始上报资料和平面图)、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项相关制度、食品安全日常检查记录、个人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索票资料、餐厨废弃物台帐。

  第八条 学校食堂具备合法的审批条件,按照申报时核准的面积、设施、布局与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经学校和食品药监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

  第九条 学校制订和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预案要明确分工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在处理紧急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时及时有序。相关人员定期开会培训,做好日常信息报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主管单位。

  第三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同时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医院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并对每个从业人员接种甲肝预苗。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卫生、安全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邀请当地食药监局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坚持日“晨检”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员每日对上岗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

  第十四条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管理员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有碍食品卫生要求(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患病调离人员康复后,持有效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专间工作(包括售饭窗口)人员应戴口罩,不穿拖鞋上岗。

  第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衣帽、被褥,勤洗工作服。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佩戴饰物。个人餐具、水杯集中存放,私人物品不准带入食品工作区。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从事面点、拌菜、配菜等加工人员应用手刷刷手,做到指甲内无污垢,洗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方可上岗操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入厕后应洗手、消毒。

  第十九条 严禁在食品加工和售饭场所内吸烟,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

  第四章 食堂食品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有严格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对大宗物质的选购、验收等进行严格管理,定专人专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选择有卫生质量保证的供货单位,应持有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认真对应查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查看食品包装标识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采购食品时应对食品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无标识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异味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堂采购员应对索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发票或其它购货凭证,建立台帐、备案留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以销定购: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销定购,不积压,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质量,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采购运输食品的车辆需防尘、防蝇、防晒,清洁卫生,防止污染。运输工具应专用,运输车辆需加锁密闭,做到人不离车。

  第二十六条 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主要包括:肉、乳、蛋、水产品及制品、豆制品、饮料、糕点类、粮谷类及制品、食用油、食糖、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类、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类等。

  第二十七条 索证的文件应包括以下两类: 证明生产者和经营者资质的文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证明食品卫生质量的文件: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兽医检疫证明、卫生检疫合格证等。

  第五章 食品仓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要选派专人做食品库房管理员,人员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食品库房管理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掌握管理业务知识技能。

  第三十条 管理员要根据库房实际面积做好物品存放规划,一般要设主食库、副食库,并设有明显标识。肉蛋、禽类、水产品、豆制品必须冷藏。做到物品分类存放有序,整洁。食品及原材料物品要分类上架,隔墙离地,定位存放。食品及原材料物品要有标签,标签中应注明品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

  第三十一条 食堂库房要有通风,换气,防鼠,防蝇,防潮,防尘设施,保持清洁,防止物品发霉变质。

  第三十二条 要做好库房的卫生安全管理,不得在库房内存放非食品原材料,个人物品,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三条 食堂设置的管理员要做好原材料物品的验收以及入库、出库纪录。随时掌握进出库情况。做到先进先出,尽量减少库内存放时间,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存期限。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堂设置的管理员要随时监控冷藏  冷冻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冷藏温度保持在低于 6℃,冷冻温度保持在低于-18℃,温度计应放置在库外,以便在不开库门的情况下经常监测库内温度。冷藏  冷冻设施必须贴有标志,冷藏室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标志明显、分区存放;冷冻室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分类摆放。在冰箱内保存食品,要覆盖保鲜膜或使用密闭容器。

  第三十五条 食堂设置的管理员要做好食品库房的安全保障工作,库房随时关门上锁。

  第三十六条 严格进出库房人员管理。经常检查门窗等部位是否安全,防止盗窃,投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食品原材料初加工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严格按照食品原料初加工流程操作。人员相对固定。

  第三十八条 初加工间肉、菜、水产品各类专用清洗池要专池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各种加工用具、容器和各种机械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定位存放。

  第三十九条 各类原材料粗加工要求:

  (1)蔬菜类:将老黄叶、烂叶、老根皮、杂质及腐烂变质的不可食用部分摘除,先洗后切,清洗干净后待加工。

  (2)禽肉类:将验收合格后的禽肉在专用清洗池内刮洗,去除附毛淤血,用清水清洗干净后沥水。

  (3)鱼类:将验收合格后的鱼类去鳃刮鳞,除去内脏及黑膜,在专用清洗池内逐条清洗去除腔内淤血等污物。

  (4)冷冻制品类:需提前解冻。解冻前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对颜色、气味等质地异常的原材料不得解冻使用,解冻时采用正确的解冻方法。不得重复冷冻。

  (5)泡发原材料类:将原材料放入清水(或温水)中浸泡,泡发过程中至少要更换两次清水。去除泥沙等杂物,洗净后放在无油渍的容器内保存。 切配成型的半成品原材料要在有标识的专用容器定点存放,不直接放在地上。 初加工的废弃物要及时清运走,做到地面、地沟无油泥、无积水、无异味。

  第七章 食品烹调加工

  第四十条 现场制作人员按照食品烹调加工流程操作。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态,不得带病操作。患传染病带菌者和患肠道疾病,化脓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进入操作现场。

  第四十一条 加工间保持清洁无杂物,设有通风换气设施,不得在露天场地加工成品。

  第四十二条 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按照要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洗手消毒。制作过程中离开工作场地要脱工作衣帽,再次操作要再次洗手消毒。

  第四十四条 操作中尝试菜肴口味需使用小勺取汤放在小碗中尝试,尝试后的菜汁不得倒入锅内。加工过程中掉落在地的原材料不得捡拾后再次使用。

  第四十五条 制作过程中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调味品,添加剂等原材料。未经过初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厨房。

  第四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 70℃。

  第四十七条 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热藏)或低于 10℃(冷藏)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八条 不建议食用剩菜剩饭,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

  第八章 食堂环境卫生

  第四十九条 食堂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区,有专人分片负责。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的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通风排烟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等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 不得在食堂圈养畜、禽类动物。

  第五十二条 食堂环境应干燥、通风,主食加工间、墙面、顶棚无霉斑、脱落现象,台面、地面随时保持清洁干爽,灶台、排烟灶无油垢,排水沟保持通畅,定期冲刷、消毒。

  第五十三条 做好防尘(设风幕、塑料门帘、纱门)、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蝇拍应定  位存放。污水沟出口处老鼠的金属网应完好无损。

  第五十四条 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垃圾,厨房产生的废料或餐具中残留的食品等各种垃圾都应存放在坚固、带盖、不透水材料制成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运。保持初加工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十五条 专人管理废弃油脂,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重新使用或随意丢弃、排放。应及时收集并销售给指定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九章 食堂设备设施清洗消毒

  第五十六条 食堂要专设消毒间,指定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第五十七条 消毒人员要参加业务培训,掌握食堂消毒知识和技能,明确消洗“五步骤”(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第五十八条 餐饮用具清洗干净后首选热力消毒  (煮沸消毒需 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 120℃保持 10 分钟以上)。化学消毒池水位线高度应标记清晰(标记水量),消毒药剂配比浓度要达到有效氯250 ㎎ /L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在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的要求,以试纸检验合格,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要用净水冲去残留表面的消毒剂;消毒用洗涤池、消毒池、清水池应标识清楚,各池达到严格专用,用后保持洁净,无残渣。消毒后的用具应达到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五十九条 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内,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存放柜上要有明显标记。在其它地方存放需有防蝇,防尘设施。

  第六十条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用具。

  第六十一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标记。

  第六十二条 食堂分餐间使用紫外线消毒,消毒灯具的设置和使用要保持在有效状态下,使用要有记录。

  第六十三条 要做好各消毒场地的消毒记录。

  第十章 食品留样

  第六十四条 食堂管理员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

  第六十五条 留样食品必须在专用冰箱内冷藏保存。

  第六十六条 留样食品应留有标识;标识内容是:品名、生产时间、留样时间及制作人员姓名。同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七条 留样冰箱不得存放任何其它食品,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第六十八条 留样冰箱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第六十九条 每日每餐所供应的主食和菜肴每个品种不少于100 克放在留样餐盒内;遇重大活动时,送盒饭单位每批盒饭需留样不少于三盒;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48 小时。

  第十一章 就餐场所卫生

  第七十条 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等级标志摆放符合要求。

  第七十一条 餐厅达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

  第七十二条 学生就餐时不清扫地面。

  第七十三条 供学生自取的调味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十四条 有供学生洗手设施。餐厅内处理食物残渣的垃圾桶加盖,及时清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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