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管理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后勤党政领导班子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议事决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学校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负责后勤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正副处长、综合管理科科长及与会议内容相关的科室(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政等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2、拟定后勤改革、发展规划和项目开展计划。审定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实施意见。 3、审议后勤服务保障、经营管理等方面须由集体研究并做出决定的事项。 4、提出并审议大额专项资金(5000元以上)使用的实施意见。 5、审定聘用、聘任及解聘后勤科室负责人并报组织部备案;审定后勤职工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6、审定后勤员工年度考评、绩效工资等重大事宜。研究决定需上报学校上级部门的奖惩事项。 7、审议后勤对外重要协议并需报学校相关部门的事项。 8、研究决定后勤管理经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六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或情况要在会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其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 第七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务工作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涉及行政工作的由处长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与会成员参加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综合管理科科长应认真做好记录,形成纪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先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视议题内容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结果情况,也可由综合管理科送阅纪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违者应予追究。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决定除注意向主管校领导定期或随时汇报外,还要积极主动地督办执行。党政班子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带头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参加会议的各位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