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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动物科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作者:动物科学学院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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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学院动物科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和我院教学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我院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二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 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动科学院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 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时刻树牢“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 做到“ 两个维护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学科建设小组指导下有择优选用教材、选择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手段的 权利。教师要精心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有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的评定权利。考核成绩除接受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和教学指导小组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有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的权利。但涉及培养目标及专业方向的改革,需经院长和学院教学指导小组共同认可,完备相关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教研室和学院教学指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 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学院教务科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实训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及考试(查)任务,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2.辅导教师的职责如下:

  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并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辅导教师必须批注学生作业,参与答疑和按要求评改学生试卷和实验实习报告,上好习题课,担负实验、实习指导工作。

  三、教学纪律

  第七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学院教务科备案。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作教学责任事故追究。

  3.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事故的责任。

  4.教师应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教研室与学院教学指导小组

  第八条  教研室工作

  1.学院在设立教研室、实验室时,需经过充分论证,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协调相应的教学管理,优化教学资源的配置。

  2.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岗位培训、学院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的推荐等工作。

  3.教研室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课程的具体教学工作。

  4.组织选用或自编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应的教材建设工作。

  5.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重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

  6.教研室须在开学前对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好教师、教材,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教研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 3 周前将学期工作计划提交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

  第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小组

  1.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动科学院组建结构合理的学院教学指导小组,确定小组负责人(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担任)。

  2.搞好课程建设,使之有计划、有目标、分步骤地完成。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重点抓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及改革,力求获得一定的教研成果。

  4.在学院院长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师资在岗培训,包括试讲、观摩听课等工作。

  5.抓好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和课程网站建设的检查,提高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的水平。

  6.组织监督相关课程的考试(查)、试题命题及阅卷工作,把好 试题质量关,提高考试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发挥相关考试(查)对教与学双方的导向作用。

  7.指导教研室工作,指导新进教师和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五、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是学院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由相关教研室和学院教学指导小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组织相关教师 和学院教学指导小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完成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制 定、修订工作。教学计划一经审定,未经学院教学指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学计划中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分理论课程教学大 纲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由相关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报学院教学指 导小组审核,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在学院教务科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本期使 用教材填写教学日历,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并对学生学业的评定做出必要的说明。

  六、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学院依照专业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相关教研室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 安排教学任务时,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优先安排优秀教师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学生上课。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教师。同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原则上只安排一名主讲教师;若因课程本身的要求或为了培养青年教师需要安排几名教师讲课时,则应明确一名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教材的选用

  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初选,初选教材须经学院教材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向学生公示,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学期教学计划,报请学校教务处教材科备案。要严把教材的意识形态工作,尽量选用统编优秀专业教材,定期更新。

  讲义是反应学院教师积极从事教学科研的成果,是教师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结晶,是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载体,各教研室要依照专业教学计划俺学校要求优先选用学院教师编写的讲义(含实验指导)。

  讲义(含实验指导)必须是教师在多年教学的基础上由教案修改而成。讲义(含实验指导)使用三年后,确有特色和优势,经学院同 行专家初审,由学院教学指导小组审核后、学校教务处同意后方能确定为教材出版并在本院学生中使用。教师个人不得将自编或他人编写 的非正规教材出版社出版的未经学院教学指导小组审核、学校教务处 同意使用的书订为学生教材并在自任课班级使用,违者,查实后按学校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新开设的课程,教师必须先写出申请,连同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教辅资料等)交学院教学指导小组审核,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任课教师必须通过进修与培训、或者参加学院与企业联合开办的“双师双能 ”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且必须有院上安排的老 教师的指导,在独立承担授课任务前,必须通过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的试讲合格后才能上课。

  2.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

  3.在教研室组织并有学院教学指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试讲中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

  2.所任课的课程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

  3.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4.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5.上学期被学院教学指导小组评为重点帮辅对象并在学生教学效果测评中被评为教学效果差的教师。

  七、教学过程

  第十八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能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2.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3.课前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4.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5.有条件的课程如多位教师上同一门课,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6.积极采用多种形式的现代化教学技术。

  第十九条  讲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原则上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

  第二十条  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 10 学时安排一次辅导答疑。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3.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予答复。

  4.辅导答疑应贯穿于教学过程,严禁期末考试前开展划考试重点的答疑。

  第二十一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1.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2.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3.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的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实训报告、设计报告)

  1.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2.任课教师均应参与作业的批改。

  3.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教研室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 100 人 以下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 1/2,100 人以上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 1/3;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4.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5.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日历上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

  1.实验、实习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2.实验课指导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 认真准备,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 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所有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应先做预备实验,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每次实验课开始以前,指导教师应先开展针对实验项目的安 全教育;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 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实事求是地 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5、参与专业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 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并写出书面报告。

  八、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 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 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 考查为辅,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 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实验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可采用考查及其它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 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 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六条  命题和试卷印刷

  1.专业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专业基础课考试原则上应由授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指导下

  命题。

  2.所命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每门课程的考试以 2 小时为宜)适中。每门课程的考试应同时命 A、B、C 三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或主管教学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方能使用。

  3.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组织

  1.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课程结束,由院上负责组织相关教研室进行考试和阅卷。

  2.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院上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3.按考生人数,原则上每三十名考生应配备一名监考人员。各门课程的监考教师由院上统一安排,主考教师负责。

  4.主、监考人由院上在院内或学校其它部门选派并向学生公布。

  主、监考人应按照学校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主、监考人应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开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以及考试时不得使用的计算器具等物品集中存放,考生原则上应隔排或隔位就座;

  (3)考试开始时,主、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上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与考试证或学生证核对无误;

  (4)考试过程中,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甚至离开考场。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考生舞弊一经确认,应立即宣布 取销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做好记载,报学院按规定进行处理;

  (5)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主考人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的秩序;

  (6)主、监考人员要团结协作,优质完成监考任务。

  5.为检查督促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主、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评估表》,并在考试结束时交系教学干事处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卷

  1.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师所在教研室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

  2.课程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和教学实习、实验课、毕业论文等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3.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及细则,认真仔细地判分。 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 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 ”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 ”、“旷考 ”。

  4.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要仔细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表》,并签署教师姓名,连同学生答卷,在考试(查)结束后 5 天内交学院教务科。

  5.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研室主任、学院分管教学负院领导、学院教学指导小组和学校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九、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体现学生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学生 巩固和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扩大科学眼界,增强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和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文献、进行调 查研究和实验、撰写论文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同时也是对全程教学工作的一种综合检验。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参照题目应由教师协助学生拟 出,经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

  2.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实践、生产实际中的问题;

  3.难度适中,预计可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4.使学生能够全面地运用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完成过程中能获得基本的科研训练,有助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创造、创新和创业能力的增强;  

  5.有助于学生继续深造和学生就业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 教师,当年有科研、教改课题任务且正在进行中的教师优先安排担任指导教师。一般每位指导教师以指导学生数不超过 8 名为宜。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制定课题任务书,提出论文应达到的目的与要求;介绍有关的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制订论文大纲或设计计划;检 查督促学生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指导毕业论文修改、审阅及定稿;参与组织答辩或交流,评定论文成绩。

  在具体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 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和创新精神以及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业务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和态度。

  第三十二条  论文(设计)答辩与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进行初评。在认真审阅论文的基础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设计)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2.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组织,一般以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为单 位,每个答辩小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成绩。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

  评分标准及记分办法以《西昌学院动物科学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的要求为准。

  十、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 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 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者系上将予以奖励,并从 中择优推荐申报学校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向学校推荐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优秀骨干教师,以及职称评聘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专任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下达课程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未按要求完成教学工作量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并与职称评聘、年终考核挂钩。

  第三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十一、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者,以学校为准;本规范由动科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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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0 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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