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昌 学 院 文 件 西学院〔2016〕112号 西昌学院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校”办学方针,规范、促进西昌学院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设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为学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并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学校法律事务; (二)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学校工作秘密; (三)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1—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由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专职人员、校内法学专家及校外律师构成。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就重大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法律论证;就重大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重大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补救方案; (二)对学校重大活动(项目)、新决策和重点问题提出咨询、论证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三)应邀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四)协助草拟、修改合同、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审查合同、有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撰写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年度报告; (六)调解纠纷,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七)帮助师生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八)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九)处理学校授权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处理法律事务程序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将需要咨询和处理的法律事务形成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发展规划处法治建 设科。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审查后认为有必要提交法律顾 问团处理的,各部门、二级学院填写《西昌学院法律咨询意见审批单》交相关领导签字后,由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送 —2— 交法律顾问团处理。 (二)法律顾问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签名后,将处理结果返回发展规划处。 (三)发展规划处法治建设科对法律顾问团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整理、归档。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参加调研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二)应邀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发表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根据发展规划处的安排或邀请,办理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事务,必须由学校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学校实施法律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选聘 第十条 法律顾问包括2-3名校内在职法学专家和2名校外律师,由学校选聘与考核。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 (一)校外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3.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与管理; 4.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二)校内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建设、发展; —3— 3.我校具有法学学科专业背景,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在编教师; 4.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与管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者优先。 第十二条 校外法律顾问聘请程序 学校依据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聘请校外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校内法律顾问聘请程序 (一)提出建议名单。发展规划处将校内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拟选聘人数等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个人意愿、工作经验、历年工作表现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颁发聘书。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将拟聘法律顾问人选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校外法律顾问管理、考核按《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校内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并形成明确的考核意见。发展规划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法律顾问酬金发放数额。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解聘或续聘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二)从事与教师、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四)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 —4— 大失误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七条 校外法律顾问的聘期按《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执行,校内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后不再续聘的,与学校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为法律顾问团安排工作经费。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由发展规划处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西昌学院 2016年12月16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