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学委组〔2010〕64号
西昌学院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调训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级调训或学校党委调训到校外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处、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干部到校外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是我校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参加校外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干部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学习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参加校外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干部要珍惜学习锻炼机会,加强党性修养,遵守培训或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安排,虚心学习,勤奋工作,增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做到全方位学习,大幅度提高。
第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干部的选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二章 干部的选调
第六条 校党委按照上级安排每年调训一定数量的干部到校外参加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
第七条 根据学习锻炼和工作需要,校外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以上(挂职锻炼除外)。
第八条 调训的干部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在副科级以上岗位工作,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
第九条 根据干部培训规划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定调训干部名单,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调训方案,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在推荐干部参加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时,要考虑到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推荐人选。
第三章 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干部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期间,由党委组织部主管,培训机构或挂职单位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的干部按培训机构或挂职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开展学习和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采取深入培训单位或挂职单位、电话联系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调训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解决干部遇到的困难,使其安心工作。
第十三条 校外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期间,调训干部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工作,派出处级单位要保持与派出干部的联系,关心重视干部的成长,定期听取派出干部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干部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若需转临时党组织关系的应按要求将临时党组织关系转往培训(挂职)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挂职)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及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的干部校外培训(挂职)期间,若两人以上同在一个单位的,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负责人1名,若三人以上同在一个地市不同单位的,由党委组织部指定小组长1名,负责协调沟通校外学习培训(挂职)期间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的干部校外培训(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执行双重请假制度。假期在1天以内的,要分别向小组长和培训(挂职)单位请假;假期在1天以上的,要分别向学校组织部和培训(挂职)单位请假。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的干部校外培训(挂职)期间累计请假在1周以上的,本次培训(挂职)考勤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记录备案后和有关培训(挂职)的鉴定材料、学习成绩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干部在外出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委将及时调回,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干部在外出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期间,要结合学习培训内容和自身的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思考问题,确定研究题目,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形成成果,回学校后,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党委作出汇报。
第十九条 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期满后,调训干部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报到,并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
第四章 干部的考核和调训成绩的使用
第二十条 参加外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培训单位对其学习和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上级组织选调挂职锻炼的干部,由上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鉴定;党委调训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结束时,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挂职单位组织部门对挂职干部共同进行考核并做出鉴定。
第二十一条 干部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期间形成的考核、鉴定等有关材料记入个人档案,将作为干部任(聘)用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干部调训期间,属于学习培训的,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和列入培训机构教学计划的考察费用;属于挂职锻炼的,所涉及的差旅费标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报销。以上费用由党委组织部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0年4月21日